新时代地产金融:预售制的优化——房地产“新发展模式”探讨(34)

时间: 2024-02-14 04:55:33

  7、“住宅地产”的“新的发展模式” vs “大地产行业”的“新的发展模式”

  第二类:围绕不动产资产的开发及运营提供的管理服务(从“代建”到“商业运营”)

  4)羊毛还够不够呢?换言之,在保交楼上,开发商面临的是“流动性问题”,还是“偿付能力”问题呢?

  8)通过“行政机制”应对当前行业问题,本质要做的是什么?下一步先要做什么?

  之所以在房地产与金融环节重提预售,因为预售资金制度是有着非常明显的金融属性,而且是2C融资,是因为穿透来看,预售本质是购房者(多为个人/家庭)向开发商提供金融支持; 如 再穿透来看,其实是个人利用自己的信用为开发商(及地方政府)为城市开发及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。 在过去的城市大发展阶段(以及“传统发展模式”),预售制是“一石多鸟”,开发商、地方政府、商业银行都需要预售制: 开发商实质上是在杠杆,能够加快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; 地方政府能够加速项目建设落地,同时也吸引开发商的手段; 银行则能由此获得高质量的个人按揭贷款。 在此其中,个体购房者处于最不利的状态: 房子尚没盖好,更没拿到房本,就要搭上自己的信用跟银行贷款还 按揭,然后还要担负交楼后存在的质量风险。

  但从金融视角看,预售制里的核心要害是预售资金的监管,而在实践中,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由各地执行,在大发展年代里,许多标准和规范不断弱化,许多房地产企业以各种名目将预售资金抽离项目,将其构建为企业整体资金池的一部分;银行、地方、金融市场里的评级机构及投资人也都默认这样的安排。在行业顺风顺水时固然没问题,但如果行业下行,问题就会暴露了,这就是2021年以来发生的“保交楼”及行业出险问题。而且人们已经看到,预售资金监管与企业现金流紧密关联,是企业流动性的重要组成部分,如果处理不好,会引发更大的系统性风险。针对此点,本系列早前文章已覆盖过,就不再赘述了。(具体参见第25篇《》 及第26篇《》)

  预售制存在的问题已比较清楚了——实际上也不是一个新问题,而是老问题。现在就是未来如何改革的问题。由于涉及各方利益,这样的一个问题也一直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。如果这次保交楼问题的暴露,可能还不可能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。

  a)预售制本身是否应该有大的调整?答案是肯定的。前面提到,预售制是有利于开发商、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等大机构、大主体,但是不利于维护个体购房者的利益,在实力较强的B(商业)/G(政府)与实力较弱的个体(C)之间是存在很明显的利益、收益和风险不对等的,这是城市大发展、住宅表现为“卖方市场”发展的历史产物。如果购房者真的能自由挑选的话,一定会倾向于选择现房而非期房(并且选择基于现房的按揭贷款)。所以,从长久来看,伴随我国房地产行业由传统大发展时代转向新时代、存量时代,走新的发展模式,房地产开发模式也应该有所转变,即由预售制主导变为引入增加更多的现售。此举,可以让房地产开发更多的回到“住”的产品属性来,同时减少将住房者置于开发风险之下,更好的保护购房者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权益(“以人民为中心”),同时帮助规范和管理预售制之金融属性带来的问题(“底线思维”);

  b)时机问题:应何时对预售制来优化调整?作者以为,第一,在房地产行业经历大的调整、重组、出清的关键阶段,中央政府、地方政府、银行和金融体系、开发商等在方方面面都面临较大压力。此时,保证行业平稳发展关乎整个宏观经济,如在此阶段大幅调整,肯定不利于行业企稳发展。所以作者以为,未来一段时间不适合对预售制进行大的调整——包括针对增量项目而言,需待行业稳定下来,企业和市场修复元气与信心。第二,如前所述,在房地产行业平稳过渡到新发展模式后,理论上,我们该看到市场上不仅都是期房,还有更多的现房可供消费者选择。这一段时间维度到底是什么概念呢?笔者以为,至少是五年以后,大概是八到十年的概念,逐渐的平稳过渡。预售制长期看肯定是要改革、优化的,但此事又万不能急,得循序渐进的推动;

  c)存量项目还是增量项目的问题:所谓存量项目,即已经出让的土地;增量项目,即尚未出让的土地。建议已经出让的土地就不要给开发商突然设限,提高预售条件了,老的项目按老的项目办。未来,主要是针对新的土地/增量项目做文章:即在新出让的土地里,更多的引入现房销售;

  d)“0”和“1”的问题:假设0是预售制,1是现房销售,我们探讨的其实不是0或1,而是一个区间:任一个城市,任一个项目,在0和1之间处于什么位置。既然说到“循序渐进”、“平稳过渡”,那就只能是逐步提升现房比例(1),并逐步减少期房比例(0),但不是要求一下就从0到1。实际上,我们可能永远停留在0和1之间的某个位置:现房和期房并举、并存,只是比例因时因城因地因开发商主体调整。这样,一个大项目,开发商分期开发的,项目里可能有部分/楼栋可预售,但其他需现售;抑或城市进行总量/指标控制,有的地块预售,有的地块现售;抑或对预售提出更高的条件要求,符合门槛(信用、资质、业绩、过往纠纷记录等)的开发商才有资格拿到可供预售的项目,或可办理预售证,等等;

  e)以行政的方式“强制”现房销售,还是用偏市场化的方式“鼓励”现房销售?答案肯定是两者相结合。强制/行政方面,就是由政府设定总体指标:每年有多大比例的住房开发销售应当是建立在现售销售的基础上的。但在现房销售基础指标之外,就不需要再做硬性的规定了,如要逐步鼓励预售,可优先考虑多用市场化的政策、手段、工具去引导开发商更多的追求现房销售;

  f)中央政府vs地方政府:中国的城市之间是存在竞争的,都希望开发商前来投资,分担城市开发建设的职能。但开发商都希望去政策松的地方开展业务,如由开发商选择的话,应该大部分会选择搞预售制的地方。因此,要推动调整预售制,可能还是国务院自上而下给予总体指导,为现房销售确立一些大的、底线的指标,以避免同级城市之间的政策差异太大(结果在“内卷”之下,始终向最低标准“看齐”)。在此基础标准之外,再由各个城市因应自己的特殊情况进一步确定现房和预售的指标(“因城施政”);

  g)只要存在预售制,就应该严格管理预售资金。2021年以降的情况是,各地预售资金管理都有一定的问题,都有资金被从项目上调走的情况,结果导致了“保交楼、保民生、保稳定”的政策目标。而行业出险后的困境是,一旦为了保交楼目的,加强项目上的预售资金管理,就会因为阻断企业资金池/资金循环,使得企业流动性出现大的问题,甚至导致企业主体不保。这种情况会将项目上的资金安全与房地产企业平台/集团层面的安全对立起来,也会将地方(承担保交楼的主体责任)与金融机构/体系(为房地产的平台/集团层面提供了融资)对立起来。这就是预售资金的监管带来的“两难”。

  基于此,在这里,我们只讨论本轮地产行业重组、出清完成、企稳、恢复平稳发展,走在了平稳转型新发展模式的正道上,长期以往的合理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模式。其实,答案也非常直接:第一是大的立场和站位:“端端地坐在购房者(大多为个人/家庭)一边”,强化现有制度,强化预售资金监管,确保预售资金能够真正安全的、闭环的管理。要达到这样的目标,即在项目上,每收到购房者的一分钱预售资金(可能系透过商业银行的按揭),原则上都应用于或优先用于本项目的建设,绝不能随意调用。

  过去的情况是,政策落位在地方,把握尺度就有松有紧,由于结构上看,预售制/预售资金地方政府、商业银行和开发商三方都有利益,所以在实操里,资金被以各种名目形式抽调,最终成为房企的资金池。对此,地方政府不知情或默许,商业银行非但纵容,甚至有可能为此提供一些金融创新支持。这是各地的真实普遍情况。如果都按明面上的政策执行,从一开始也不可能会出现“保交楼”的问题。

  机制与“抓手”。那么后面怎么办呢?作者以为,既要有机制保证,又要有具体的“抓手”——要能落实、问责到具体的自然人。

  i)购房者/业主大会:前面说了,预售资金穿透来看,实际上的意思就是购房者给开发商为项目开发提供了贷款,而且对于开发商来说,传统下去,其是一个面向个人/家庭的融资。只不过在我们的体系里,中间始终有商业银行背书作保,但这些都不改交易的本质(在“保交楼”问题里暴露得淋漓尽致)。制度保证,就是复归本位,要把购房者真真切切地看为项目的利益方(而不单单是利益攸关者)。他们既是业主,又是债权人,应该享有合法权益。如果要对项目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话,其既要对银行负责,又要对政府负责,还要对购房者/业主负责。甚至有可能主要要向购房者/业主负责。因为它们是整个链条里面单体能力最弱小的,切身利益最大的。他们就是人民的主体。

  ii)预售资金监管委员会:负责预售资金日常监管的委员会,要纳入相关的利益方。这包括:购房者/业主大会的代表;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;商业银行(开发贷的提供方,以按揭贷款的提供方,往往是重合的或有重合)的代表;外部机构的代表(如总包建筑单位、监理单位、开发商的会计师等)。

  iii)“个人抓手”:有一个经典问题是,交由任何一个机构/单位的话,都会主张自己知识、经验、能力不够,而不对预售资金被抽调负责。我们记得“保交楼”争议期间有个视频,某地方项目上的银行对购房者称,自己并没能力监督开发商的资金使用及后续。他们说的确实是真实情况:比如说没能力核查钱打给了哪个供应商,再调查这个供应商是真的还是假的。或者资金最后去了哪里。如果开发商可提供其他商业银行提供的流动性证明/资金函,他们更加会认。如果涉及到当地政府走了正常流程,批下来的话,银行认为安全免责,没理由不认。所以,银行不是一个“抓手”,没有很好的方法帮助看管资金;银行不仅权利、能力是不到位的,责任也不到位的。出了问题你找银行也没用。这实际上的意思就是“九龙治水”,最终没有人承担责任。

  按中国的现实国情,这类事情,终究是需要有“个人抓手”——要能把责任落位到某个个人/自然身上。在房地产/建筑里,对应的是签字的结构工程师:出了问题,他的个人是要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。在A股的证券发行里,对应的是保荐人:项目出了问题(也可能是其他专业机构,如律师、审计师、评估师或企业自身等),保荐人个人(自然人)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。并且机构可能会视情况承担一定的“连带”责任。脱离这些大多人日常不太接受的专业领域,在别的行业里也有直观的例子:譬如医生:谁是负责的大夫、谁动的手术,都是很清楚的。假如慢慢的出现医疗事故,那是要负责的。找抓手,就是最直接的解决办法。

  所以,可优先考虑给预售资金监管找一个负责任的抓手,一个终极的、独立的签字人、责任人。他所属的单位也要视情况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。如果保证项目基本的建设的预售资金被不当挪用,导致项目最终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,那么这个人的个人是要担负责任的。如果引发重大的保交楼和民生安全问题,往重了说,这是可以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的。

  这个负责任的自然人应该任职于哪个单位呢?笔者倾向于认为,一,不应该是来自开发商的,因为利益冲突太大。必须得是外部机构。二,应该是与资金关系最大且最近的机构,这就是商业银行:譬如为项目提供开发贷的主要银行。

  此外,每个项目能安排超过一位自然人担任责任人,就在前述“预售资金监管委员会”里开发商以外的外部机构代表里产生。具体谁负责,可以由监管直接通过规则确立(而不是由委员会随机推选确立)。

  最后,开发商(高管及项目经理)虽非预售资金监管责任人,但永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如果出现因资金被挪用最后导致“保交楼”问题的,需要对有关人员严惩,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。

  实操也并非容易:责任人/签字人是深度介入项目财务的。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具体知道资金被调用到什么供应商;供应商是否靠谱;与开发商是啥关系;款项是怎么样去使用的,等等。这需要丰富的实操经验与智慧。

  只要把责任落位到个人(而非机构),避免九龙治水,同时给予他们更多的权限(例如一票否决权)和监管支持,他们就会勤勉尽责。

  有人担心:如此一来,预售金不就被全部锁死了么?也许项目本身的开发建设能够被满足,但即便账面上的资金足够项目开发所用,责任人可能也不同意资金被抽调。就这一条,第一,肯定还是看主体。企业公司治理、财务、内控规范,信用资质强的,责任人肯定有信心;其二;责任人为了安全期间,肯定希望保有一定的“缓冲”,即让项目上留存的资金略大于实际所需,以保安全。如果坐在购房者这边,秉持底线思维,时刻防范风险,这也是合理的。开发商需要做的,其实是在公司层面重新据此调整自己的现金流管理,认定有部分的资金将被摁在项目上,存在所谓的“deadweight loss”,但又是展业所没办法避免的。核心还是:构建合理的预期。

  中国的国情,发展还是第一要务。因此,短时间内摒弃预售制是不可能的,最多,也是循序渐进的引入现房销售,并且周期很长,是一长期事业。

  摆在监管面前更加现实的问题,是预售资金的合理监管。作者以为,加强监管,必须确立“抓手”,落位到个人。对于住宅开发销售项目预售资金的合理监管,也应该是新时代下、“新发展模式”里,房地产与金融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